关于全面停征市、县级堤围防护费的通知
根据《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》(粤发改价格〔2016〕180号)的规定,我省从2016年10月1日(所属期)起,全面停征市、县级堤围防护费(此前,广州、深圳、惠州、珠海、中山、佛山、东莞7市已停征)。增值税、消费税门前开票缴费单位,从2016年10月1日起当月开票当月停征;按月申报的增值税、消费税缴费单位,从2016年11月1日(征收期)起停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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